最近有一些網友寫信和我說,他們在台灣已拿到美國的 Job Offer,我真替他們高興。我想他們應該搬來美國了吧。也希望你們以後在美國工作都能順順利利。
上述這件事情讓我想到一個很有趣的稅法問題:
2010 年從海外拿到美國的 Job Offer,若雇主完全沒有補助你搬家費用,那你的國際搬家費用是否可以抵稅呢?
搬家費用是否能抵稅,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:
1. Distance Test (距離測試)
舊家距離新工作地點超過 50 miles 以上
2. Time Test (時間測試)
Full time Employee (領 W2 薪資) 在新工作地點 1 年期間需要待滿 39 星期以上。
假設 Ray Lin 拿到美國的 Job Offer ,地點: 西雅圖。2010 年 9 月 1 日從台灣飛往西雅圖。9 月 6 日開始在新工作地點上班,領該公司的 W2 薪資。到了 2010 年 12 月 31 日,他只在新工作地點上班 17 星期。若雇主完全沒有補助他搬家費用, 那他的國際搬家費用是否可以抵稅呢?
有人認為他 2010 年符合了 Distance Test,但是尚未符合 39 星期的資格,所以他不能申報搬家費用。但事實上,若這份工作可以再延續 22 星期以上,即使過了 2010 年,他依然可以申報搬家費用。39 星期取決於工作的持續性。
延伸題:
1. 若第 30 星期 (2011 年) Ray Lin 不幸被 laid off, 但是過了 1 星期,他馬上找到新工作,地點仍在西雅圖,領 W2 薪資,你覺得他 2010 年的搬家費用是否可以抵稅?
2. 若第 30 星期(2011 年) Ray Lin 不幸被 laid off, 但是過了 1 星期,他馬上找到新工作,地點在美國以外的地點,如日本或台灣,你覺得他 2010 年的搬家費用是否可以抵稅?
我覺得上述這些問題很多人都遇過吧。你們可以好好的思考一下這些有趣的稅法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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