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台灣的職場上,很多員工要離職時,有不少公司規定在員工提離職後的1個月,才能正式離開公司。若是主管級的人物,有些要3個月才能離開。這當然取決公司的文化及勞基法的規定。
在美國4年多的工作生活中,我已當 Consultant 為榮,我是根本沒有機會提 2 weeks notice。只不過若我契約專案不再續簽,我會請 recruiter 一定要給我 2 weeks notice,讓我有心理準備。
當 Consultant 時,常常有機會看到我的老闆及同事在開 Scrum 的時候或私底下會和大家說明他們已經拿到 job offer,提了 2 weeks notice,準備離開公司。
在聖地牙哥時,當我聽到我前老闆準備跳槽離開時,我除了和他說聲感謝外,也祝他步步高升。他那時還說他還會在公司待3個月。可是過了一段時間,公司的 HR 卻不讓他多待。我也有好幾位朋友在東岸及西岸都曾提過 2 weeks notice。當他們提出後,他們已有心理準備,可能老闆不會讓他們多留。其主要的原因就是老闆會覺得你多留 2 weeks,就是多賺他 2 weeks 的薪資。他們覺得若你不想待,就趕緊走吧。我覺得這一點和台灣不同。
在美國,2 weeks notice 似乎已經變成一個標準的說法,但是否接受 2 weeks notice 應取決於每一個公司的文化。若你提出 2 weeks notice 時,老闆請你多待一個月,就看你願不願意繼續待。若你提出2 weeks notice,但老闆不接受,你就要直接離開公司。
我非常喜歡我現在專案公司對員工離職時的做法。若有一個服務 N 年的員工,因為某種原因而要離職,此時他的主管都會發一封 Email 給全體員工,並且感謝他這 N 年來對公司的貢獻。我覺得內容很誠懇,絲毫有點惋惜的意思。真的是好聚好散。
當我看到這個公司的文化時,我真的很訝異,因為這 4 年多來,我第一次在美國職場上看到有不少老闆居然會發 Email 讚揚他們離職員工以前的工作表現。若你的公司老闆會發 Email 讚揚他們的離職員工,我也會很佩服他。
你的公司會接受 2 weeks notice 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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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
美國職場上的 2 weeks noti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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