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月20日星期日

喜歡美國的退貨制度

在美國通常來說,一個公司的營收越高,其產品退貨的比率越高。因此評估一個公司的營運狀況,決不是以營收為準。

試想你今天去 Barnes & Nobles 買書,過了 3 星期後,你覺得這本書你已不滿意或是以其他不喜歡的理由,只要有收據,書本沒有任何記號,店員會全額退費。去 Costco , Wal-Mart, Target 買東西,東西不滿意,有些東西也可以一個月內全額退費,因此在美國的消費者是絕對喜歡這種退貨制度。

反觀台灣的消基法雖然規定 7 天之內可退還貨物,但是有些商家依然寫著: 貨物既出,概不退還。若台灣的店家看到美國這種退貨制度不知作何感想?

美國的大型商家也不怕那些貪小便宜的人買了不久便退貨,一切仍採取消費者至上的退貨制度,這一點是我很敬佩的地方。

延伸閱讀:
Proactiv 在西雅圖已有專櫃店,從此不需要受客服人員的氣

2 留言:

匿名 說...

說明一下
台灣的7日退貨制度 是只針對網路購物 虛擬商品部分歐
平常的交易在法規中是沒有規範的...

退貨制度實在太好了...我等等也要去退貨 哈

Ray 說...

Limus, really? I didn't know that. I like US refund.

No Chinese keyboard now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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