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一陣子和老婆大人一起去 UW Medical Center 上懷孕課程時,講師提到:
若懷孕婦女肚子很大,行動不方便,可以向 Vehicle Licensing Office 合法地申請一個暫時性的殘疾停車證(disabled
parking placard) 。
她的說法讓我覺得很新奇,因為這使我想起 2000 年剛來美國時,一位老美老師懷孕,肚子很大,和我們說: 她因為沒辦法走很遠的路,因此臨時將車停在殘疾停車位上,結果被警察開了一張很貴的罰單
。現在想想: 那時加州可能無此措施或那時她可能不知道可以申請吧?
後來我上
DOL 的網站查詢,發覺真的可以申請暫時性殘疾停車證,只要符合九項條件中的一項即可。申請之前,依指示填寫表格,然後請醫生在表格上簽名, 並附上醫生處方箋即可。
常看新聞: 有很多華人偽造醫生簽名,申請殘疾停車證,結果被查到,最後移送法辦。此風不可長。
如果您是懷孕婦女,行動不方便,可以看看該州是否也可以讓您申請暫時性的殘疾停車證? 只要是經過合法的申請,就不用擔心若自己停在殘疾停車位上,這是否符合殘疾規定的要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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