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間過得真快,新房客已經住滿一年。記得去年新房客主動想和我們簽二年契約時,幸好當初沒答應。因為後來看到一個租約的事實:
在華盛頓州,如果有房客想和房東簽超過一年的租約,房東可千萬不要高興得太早。如果簽了二年契約,但房客卻住不到一年,屆時訴諸法院時,法院會看這份租約是否有公證(notarized) 過? 原來租約超過一年要經過公證才是合法的契約。看看您們所在州是否有此規定?
八月中開始著手研究: 應如何撰寫延長租約的內容? 還是直接將原先幾頁的租約內容請房客重新簽過一遍,只不過日期變了。後來研究的結果: 原來方法很簡單。只要撰寫一份
Rental (Lease) Agreement extension
addendum 即可。
目的就是闡述: 原先租約所提的情況不變,然後將新租約日期填上,租金不變,雙方簽名即可。而這份addendum只是個附加說明。網路上有很多的範例,只要修改之即可成為適合自己情況的最佳範例。
原來房客租約延期只需填寫 addendum 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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