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

向討債公司低頭

4 月底搬家, 超速被開罰單。也沒接到罰款通知!我也不知道要去法院。所以就忘記了。昨天大哥和我說有一封信: 法院已將 case 轉到討債公司(collection Agent)了。 今天打電話去討債公司, 費用已原本從 300 漲到 685 美金了!

今天特地去警察局問警察到底被開罰單程序如何: 原來是接到黃單時,不論是否法院有寄 notice 給我, 21 天內一定要去法院一趟。原本我是個 good driver 不用付錢, 現在不理它的結果就是和自己的錢過不去。

打去 LA 法院問看看。不想付給討債公司, 看法院能否算便宜一點。結果打電話去法院,等候很久,沒人接, 也耽誤工作時間, 但無收穫。 所以就請遠在 Florida 的 Inga 利用時間幫我花時間問。她真是聰明。節省我很多等候時間。 所以最後結果就是: 照付! 法院不再受理我案件! 所以以後真的要多加小心才是。

延伸閱讀:
不向 collection agent 屈服

0 留言:

Locations of visitors to this page
自訂搜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