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月初,房客通知本月是最後一月,不續租。後來貸款公司通知我需驗證他們房租是否屬實,才得知他們買了房子。這原本是一件好事,但詢問他們何時做最後 walk-through, 完全沒有任何回應,採取不合作的態度。
10/22 以前房客都沒任何回覆。他們大可以説10/31 一起walk-through,但不說就是不説。遇到這種情況,我必須要主動出擊才行。
先上英文網站找尋一些案例及範本。後來找了二個範本,修改之並從郵局寄出。順便寄Email 給房客。
一個叫 Final Notice to Vacate : 房客必須10/31 搬出去,否則為非法佔據。寄了也沒回覆。
一個叫 Notice of Intent to Enter : 依照華盛頓州法律規定,房東為了檢查房屋內狀況,48 小時前可通知房客。房東可在當日如10/28 10:00 am-4:30 pm 進入屋內。房客不在場沒關係。如果房客無故阻撓,一次可罰
$100美元。
當這封Email 寄出後不到一小時,他們馬上回應。說我們 walk-through可不可以約在10/30?我回答10/28 我一定會進去,10/31 再進行walk-through,沒有任何討論空間。可見這封信有效。
信寄出至10/27這段時間,我的前鄰居已看到卡車來搬傢俱。
10/31 我和老婆大人上午一同看屋,先檢查屋內及屋外。中午房客出現。
他說: 我花了600元找了一個 Professional 清理地毯及地板,這麼只看到地上有吸麈器。也沒清理好 (我10/28 已看到吸塵器在客廳) 。
他說: 房屋前樹木不能修剪,當我想要修剪時,你們新的 property manager 阻止我 說不能修。我說我來問一下。結果我寫Email 得到無此規定,並要求我們要定期修剪。於是將這封Email 轉寄給他們,從此不出聲。(房屋家前面不能修剪,這是何種邏輯? )
既然他吹牛不打草稿,也對於他們之前不合作態度無法認同,那我不再客氣。一切依規定將所有可以扣除的費用,直接從他們的 Security Deposit 中扣除。要不是我寄出 Notice of Intent to Enter 信函,他們絶對拖到最後一天才說。
從10/28- 11/9 ,一方面從 Zillow 上刊登出租廣告,一方面請清潔公司清理。沒想到收到很多的Emails 詢問看房。最後有一對來自東岸的老美夫婦積極回覆。他們看了很多房屋後,決定主動遞交 Rental Application 及所得證明給我們。他們也是我們的最佳人選。
這次在前房客不配合的情況下,我們居然只花了十天的時間即找到新房客。這真的是破了以前的紀錄。老婆大人的行銷策略成功。
當房東的確是一門學問。覺得自己仍太嫩。若遇到問題,則考驗自己的應變能力。若能順利圓滿解決,當然是我們所樂見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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